律所主任问 AI 这件事,第一个问题通常不是「多少钱」,是「用了会不会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2026 年和去年不一样了。
2025 年之前,律师用 AI 出问题,只能套《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里的通用条款,没有专门讲 AI 的文件,谁都在凭理解办。2026 年一年之内,宁夏、深圳、昆明三地律师协会各自发了 AI 使用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发了企业法律顾问场景的操作指引,粤港澳大湾区 12 个法律团体联署了一份 AI 应用倡议。
这篇不复述文件,只做一件事:把这五份公开文件里反复出现的约束抽出来,归成六条线,逐条讲它落到日常办案里意味着什么操作。最后单独回答一个问题——本地部署能解决这六条里的哪一条,解决不了哪几条。
一、2026 年的五份文件,先看时间线
| 文件 | 发布主体 | 发布(2026 年) | 性质 |
|---|---|---|---|
| 《宁夏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 | 宁夏律师协会 | 3 月 22 日 | 行业自律文件 |
|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 AI 应用倡议》 | 大湾区 12 个法律团体 | 6 月通过,8 月 29 日签署 | 跨法域倡议 |
|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AI 应用操作指引(2026)(试行)》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7 月 7 日通过 | 场景操作指引,试行一年 |
| 《关于深圳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辅助执业操作指引(2026)(试行)》 | 深圳市律师协会 | 8 月 13 日施行 | 操作指引,八章三十五条 |
| 《关于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辅助执业操作指引(试行)》 | 昆明市律师协会 | 9 月 30 日发布 | 操作指引,八章 |
两处细节表格里放不下,补在这里:大湾区那份倡议由 12 个法律团体联署,其中包含广东省律师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是跨法域的;宁夏那份与《宁夏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同日发布,两份文件一起管的是「AI 使用」与「对外宣传」两条线。
五份里昆明那份条款最完整,从总则、底线义务、分级核验、数据安全、成果使用与责任,一直写到律所内部治理,一共八章。下面引用条款号的部分,主要来自它。
有一点必须先说清楚,否则后面所有内容都会被读重: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创设新的执业义务。昆明那份第五条写得很明确——本指引是「参考性、指导性文件,不创设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之外的新的执业义务,亦不单独作为行业惩戒的依据」,并注明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深圳第五条措辞更直接:「不应仅因未遵循本指引而被认定为违规。本指引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规的依据。」
所以正确的理解不是「律协规定律所必须买本地服务器」,而是:《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里原来就有的义务,套到 AI 这个新工具上,具体长什么样。保密义务本来就在,只是现在要回答「把卷宗粘进对话框算不算泄密」。
二、六条线,逐条落到操作
线一:责任不转移,签字的是谁就是谁
昆明第八条:「执业责任不因使用 AI 工具而转移。」第二十七条更直接:「AI 不能成为律师免除或转嫁执业责任的理由。」宁夏那份的表述是「律师是法律服务最终责任人,AI 使用过错责任不可转移」。上海 1.3.1 辅助原则:「不应将 AI 输出内容直接等同于法律意见、裁判观点、监管结论或最终工作成果。」深圳第二十条:「律师使用 AI 辅助执业的,不因使用 AI 而减轻或免除律师依法应承担的执业责任。律师对 AI 辅助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承担最终专业责任。」
三地说的是同一件事:法院看到的判决书、对方收到的律师函、客户拿到的意见书,落款是律所和律师,不会写「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所以出错不归我」。文书上不出现 AI,责任就不会落到 AI 身上。
落到操作:出问题时的追责对象是承办律师,不是软件供应商。这一点决定了律所内部必须有审核环节——不是为了合规好看,是因为承担后果的人得在文件出去之前看过它。
线二:保密义务不减损,输入公共 AI 视同对外披露
昆明第六条:「律师使用 AI 处理执业事务,不减轻、不免除律师依法承担的保密义务。」依据是《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
这条本身不新。新的是第十八条给出的那句定义:
「将涉密或者敏感信息输入公共 AI 工具、上传至第三方平台的,视同信息对外披露;即使服务提供者承诺不留存、不用于模型训练,仍存在信息失控风险。」
这句话把行业里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直接否掉了。「我们和服务商签了协议,他们承诺不用我们的数据训练」——在这条下面不成立。理由文件也写了:承诺是承诺,信息一旦出去,控制权就不在律所手里了。服务商换了政策、被收购、出了内鬼、备份没删干净,任何一种情况律所都无法验证。
宁夏那份的处理是「要求公有云使用前严格评估风险、做好信息脱敏」,并「鼓励私有化部署 AI 工具」。深圳那份说得更具体,第二十五条关于 AI 工具选用:涉及客户信息的,优先选择明确数据权属和责任条款、不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自身模型训练的 AI 工具;涉及客户敏感信息的,审慎评估公共云共享实例的风险,「在条件允许时优先考虑本地化部署或专有云部署方案」。这是五份文件里唯一把本地化部署写成具体选用建议的一条。
落到操作:这条是所有条款里最难执行的一条,原因在第四节单独讲——脱敏在法律文书上基本走不通。
线三:输出必须核验,法条和案号要回原始来源
昆明第十四条管的是中强度场景,把 AI 用于法律检索、文书初稿起草、合同初步审查、法规比对、事实归纳——「应当逐项核对所引用法条、司法解释、案例的现行有效性和相关性,经律师确认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再往前推一步:核验「现行有效性、条文内容准确性和案例真实性」,渠道是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未经核实的不宜直接引用」。
上海 1.3.3 审慎原则点的是具体故障:AI 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错误,「以及编造案例、错误援引法条、忽略例外情形等问题」。宁夏的表述更短:「强调律师必须独立审查验证 AI 输出结果,严禁直接采信。」
这三条针对的是大模型最典型的失效模式:编条号、编案号、引用已废止或修改前的条文、把相似但不适用的判例当成同类案。这类错误的特点是看起来完全正确——格式对、法条编号存在、裁判要旨读起来也通顺,只有回原文比对才发现条号对不上内容。
落到操作:AI 给的每一个案号、每一条法条,都要回原始来源核一遍。这一条实际上把「AI 帮律师省一半时间」的预期打回了现实——省下的是检索和起草的时间,核验的时间省不掉,只是动作从「找」变成「校」。
线四:不能以 AI 名义出具,也不能自称 AI 律师
昆明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专项法律分析等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不得以人工智能或者人工智能产品的名义出具。」
第十条第(五)项把边界再往前推一格:不得「将 AI 输出直接作为律师的法律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提供未经律师审核把关的 AI 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管的是宣传:不宜使用「AI 律师」「AI 智能代理」「AI 胜诉预测」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人工智能能够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保证办案结果的表述,也不宜利用 AI 批量生成、虚构案例或者办案业绩做推广。
落到操作:这条对做产品的一方是硬约束。官网上写「AI 替你打官司」「AI 预测胜诉率」这类话,不只是营销夸张,按这份指引属于不当表述。写方案、做演示、发朋友圈,口径要一致。
线五:当事人知情,最好写进委托合同
昆明第四条把「知情同意」列为六项基本原则之一:就 AI 的使用范围、方式及风险,应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第二十条给了落地方式——「鼓励律师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 AI 使用情况。涉及敏感信息或数据传输的,建议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或拒绝使用 AI 的意愿。相关安排可在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
深圳第十二条的表述与昆明第二十条几乎一字不差,同样建议在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粤港澳大湾区那份倡议在签署时的公开表述里,也把「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列为要求之一。
落到操作:目前最省事的做法是在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加一条 AI 使用条款,写清三件事——本案可能使用 AI 辅助哪些环节、数据存放在哪里(本地还是云端)、当事人可以选择不使用。一两百字,比事后解释便宜得多。
线六:智能体不能自己对外发东西
昆明第九条专门给智能体划界:「律师授权智能体执行任务的,宜限于信息检索、资料整理、草稿生成等内部辅助环节。对外发送法律文书、提交立案或诉讼材料、与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沟通、作出意思表示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宜由律师本人确认后实施;未经律师逐项确认而由智能体自主完成上述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仍由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
落款还是律所,所以智能体发出去的东西,法律效果归律师。
落到操作:这一条直接否掉了「AI 自动回客户消息」「AI 自动发律师函」「AI 自动提交立案」这类功能设计。不是技术上做不到,是做了以后责任落在谁头上没得商量。合理的边界是:AI 把草稿放进待确认队列,人点了发送才算发出。
值得说明的是,智能体这一条目前只有昆明写了。深圳那份在第二条专门定义了「智能体技能包(Agent Skills)」,但没有划自主行为的边界。也就是说,这一层还没有形成行业共识,按最严的那份做,风险最小。
三、这六条里,本地部署只解决其中一条
卖本地部署的人容易把话说满:上了本地服务器,AI 的合规问题就都解决了。按上面六条对一遍就知道不成立——六条里只有第二条跟部署方式有关,线一、线三、线四、线五、线六属于流程和人,换成任何工具都要做。
真正被部署方式改变的,是数据在哪。三种做法的差别只在这一行:
| 做法 | 数据存放在哪 | 能否断网运行 | 律所能否自行核查 |
|---|---|---|---|
| 公有云网页版 | 服务商机房 | 不能 | 不能 |
| 专属实例、私有云 | 服务商机房,逻辑隔离 | 不能 | 有限 |
| 本地部署 | 所内服务器 | 能 | 能 |
本地部署真正改变的是第二条:数据在不在自己手里,这一点能否验证。
而且是「主体部分」,不是全部。昆明第十九条把信息分成四层:国家秘密不得输入任何 AI 工具;工作秘密与商业秘密原则上不输入,确需使用的应当用「经安全评估的本地化部署或隔离环境」,并作脱敏;个人信息脱敏后按最小必要使用;一般工作信息可在合规前提下使用。
对照下来,本地部署的位置很清楚:它是处理商业秘密和敏感案件材料时,唯一能同时满足「要用」和「不外流」的路径。深圳第二十五条把这件事从原则写成了操作建议——「优先考虑本地化部署或专有云部署方案」,用的词是「优先考虑」,不是「必须」。这个措辞值得留意:它意味着行业层面认可本地化是处理敏感信息的合适路径,但没有把它定成唯一合规解。
国家秘密那一层它也不行——那一条写的是「不得输入任何 AI 工具」,本地部署同样不在例外里。这一点常被含糊过去,写清楚比含糊有用。
剩下五条靠制度:谁签字谁负责的审核环节、法条案号的复核动作、不以 AI 名义出具的落款规矩、委托合同里的知情条款、智能体只做内部动作。这些跟买不买服务器没有关系。
四、为什么「输入前脱敏」这条在实务里走不通
昆明第十八条列了四类要脱敏的信息:工作秘密;委托人及关联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案件未公开材料与内部讨论意见。要求「坚持最小必要原则」。
这条写得很具体,执行起来却卡在一个地方:法律文书的信息价值在结构里,不在字面上。
拿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举例。把转让方受让方换成甲乙方、公司名换成某公司、金额换成 X、标的股权比例换成 Y——剩下的条款结构,就是这笔交易本身: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回购、违约金怎么算、竞业限制几年。这些恰恰是争议发生时最要紧的部分,也恰恰是不能随便外传的部分。
起诉状更明显。脱掉当事人身份信息之后,剩下的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经过的逻辑链条,仍然是一份完整的案情。
所以实务里「脱敏」最后通常落到两种结果:一种是脱不干净——姓名去了、公司名留着,等于没脱;一种是脱到 AI 看不懂——上下文全没了,输出的东西也用不上。
昆明自己也留了一个出口。第十九条第(二)项对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理是「原则上不输入,确需使用的应当使用经安全评估的本地化部署或隔离环境,并作脱敏处理」——把本地化部署放在了「确需使用」的路径上。宁夏那份则是直接「鼓励私有化部署 AI 工具」。
这不是哪一家厂商的说法,是文件里写着的处理方式。
五、律所内部该定哪些规矩
上面六条落到一家具体律所,最后要变成几条能贴在墙上、能拿去问新人的东西。按优先级排:
- 定工具清单。明确哪几个工具是所里允许用的,清单外的不用。这一条管住了最常见的风险来源——律师个人拿手机随手拍一份合同丢进某个聊天框。
- 定输入清单,分两级。可以输入的:公开法规、已生效裁判文书、自己写的分析框架。不可以输入的:未公开的卷宗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交易细节、内部讨论意见。两级写成一页纸。
- 定签字前必核的三件事。法条是否现行有效、案号是否真实存在、当事人信息是否准确。三件事由承办律师本人核,不能转给助理。
- 委托合同加 AI 条款。说明使用范围、数据存放位置、当事人的选择权。
- 智能体只开内部能力。对外发送、提交、沟通类动作一律人工确认,不做自动执行。
- 留存使用记录。哪个案子、用了什么工具、AI 出了什么、人工改了什么。真出问题时,这是唯一能证明「核验过」的东西。
- 培训一次。新入职律师、助理、实习生进所时讲一遍,重点讲红线而不是讲技巧。文件反复针对的问题是「不知道这算泄密」。
- 写好出事怎么办。昆明第二十八条给了动作:中止使用相关工具、留存证据、评估影响、按《个人信息保护法》履行通知与补救义务,必要时向委托人、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律所预先制定应急预案。
八条里前七条不需要先买任何东西,预算为零也能做。
六、几个被问得最多的说法
「我们用的是国产大模型,应该没问题」
模型产地在哪,和数据存在哪,是两件事。文件管的是数据路径:输入的信息去了谁的服务器、能不能被第三方接触。国产模型的网页版同样是公有云,输入的内容一样经过对方服务器。判断标准是有没有把数据交出去,不是模型由谁训练。
「服务商签了保密协议,承诺不用于训练」
昆明第十八条对这种情形有直接回应:即使服务提供者承诺不留存、不用于模型训练,仍存在信息失控风险,输入仍然视同对外披露。原因是承诺无法被律所验证——数据到了对方机房之后发生了什么,律所没有办法核查。
「只上传一小段,不影响」
最小必要原则管的是「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据」,不是字数。一段三百字的案情摘要,可能已经包含当事人姓名、标的金额、争议焦点三样敏感信息。判断标准是信息内容,不是篇幅。
「AI 写的我们都会改一遍」
改文风不等于核验。第十四条要求核的是法条现行有效性、司法解释内容、案例真实性——这三样读起来都是通的,只有回原始来源比对才能发现错。把「通顺」当「正确」,是这类工具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客户不会知道我们用 AI」
知情同意是六项基本原则之一,第二十条建议写进委托合同。另外,昆明第二十五条要求在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 AI 辅助形成的文书时「主动说明 AI 辅助使用情况」。真到了争议环节,这一点会被单独拿出来看。
七、一句话总结
五份文件说的是同一件事:工具可以换,责任换不掉。AI 省的是检索和起草的时间,省不掉的是核验、签字和知情告知。部署方式只改变其中一条——数据在不在自己手里;其余五条靠制度。
我们做律所本地部署这套系统,位置就在这一条上:模型、卷宗、检索索引都跑在所内机器里,可断网运行,不需要把材料交给任何第三方。剩下五条,交付时会一并给一份内部制度模板,但那是律所自己签发的规矩,软件替代不了。
五份文件的原文在哪、哪份写了哪一条、各家措辞差在哪,单独整理成了一份索引:律师使用人工智能:五份行业文件的条款索引与对照。那个页面不转载原文,只给对照表和官方链接。
如果所里正在讨论要不要上 AI,或者已经在用但还没定规矩,可以接着看三篇:本地部署具体怎么做、用 20 份卷宗自测一周怎么测、律师账号与硬件怎么算钱。只想先弄清楚几种路线差别的,看通用大模型、法律垂类工具与本地部署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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